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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局出手了!整治互联网保险业务,网上巨头慌不慌?

2019年10月16日 16:41:18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袁汐

  处在模糊监管地带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迎新规,“飞单”、保费试算、比价、代收保费等销售行为涉违规!

  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银行保险与互联网科技的紧密结合,行业大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互联网保险业务出现诸多乱象。继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整治银行保险侵权乱象后,北京银保监局也出手了。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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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银保监局率先整治第三方平台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还未正式出台之际,北京银保监局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率先作了详细规范。《通知》中显示,北京银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当中的部分热点争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强化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理。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界定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而没有保险牌照的网络平台,并对第三方平台作了三点要求。

  第一,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比如,基金君在某汽车网站浏览到的车险在线保费试算,就不符《通知》要求。

  第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某些第三方平台为了促进保险销售,会将保险与非保险金融产品对比,例如把养老保险与养老目标基金进行对比。

  第三,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基金君在此提示,无论在哪里购买保险,保费都是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绑定的银行卡划转,尤其老年保险用户群体,您的保费不可交由第三方代交。

  此次《通知》的出台,虽然只是北京银保监局的属地监管思路,但这其中所透露出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趋势却值得关注。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2018年10月1日到期,然而到期后,正式版本并未出台。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2018年9月30日,银保监会向保险业内下发通知,宣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有效,但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老办法已经难以解决很多新问题。

  严禁保险从业人员飞单

  银行业“飞单”乱象严重,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业的“飞单”现象也愈演愈烈。

  根据传统保险的相关规定,一个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一家保险机构进行执业资格登记,如果其已经在某家保险公司进行执业资格登记,则无权销售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一旦销售,实质构成“飞单”。这是现有监管规定所禁止的,而在多家第三方网络平台中,“飞单”却成了一种模式创新,形成事实上的监管套利。

  通过这些第三方网络平台,代理人可以向消费者推荐保险产品,消费者通过点击链接主动完成购买流程,代理人则可获得相应的“提成”或“推广费用”。基金君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多次收到已执业的保险代理人所在保险机构之外的保险产品链接。

  互联网保险业务飞速发展的几年来,“飞单”不止几乎面临监管空白,但此次,北京银保监局在《通知》中却给出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通过宣传推广特定保险产品或发送特定产品链接,获取佣金或与佣金相近的推广费等。”

  为从源头上掐断这种现象,《通知》还明确规定:“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平台变相委托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平台向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销售线上线下监管规定终于趋于一致,均严格禁止飞单。这对于大量的针对保险代理人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也就意味着,必须获得保险牌照,才能继续经营相应业务。”

  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承担主体责任

  除第三方平台外,《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在销售人员管理、服务费支付、信息安全管理、管理责任划分等方面加强规范。

  第一,销售人员要加强管理。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通过宣传推广特定保险产品或发送特定产品链接,获取佣金或与佣金相近的推广费等。

  第二,规范服务费支付。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简单以与保费规模或保单件数挂钩的结算方式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第三,保险机构应明确与第三方平台的分工责任,确保能够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能够完整、准确的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

  第四,明确管理责任划分,保险机构对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的保险销售业务合规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通知》明确要求,即便是总部行为,业务落地分支机构也不能推卸责任,这意味着北京银保监局一旦发现问题,将有依据直接对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编辑: 王姝]
(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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