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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2019年12月13日 16:19:23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通知》所称的国有金融企业,主要是指国家可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通知》所称的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重点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控股)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的各级子公司。

  另外,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现行管理体制,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通知》还要求,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增资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被增资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64.3万亿元,负债总额237.8万亿元,形成国有资产17.2万亿元。

张达

[编辑: 江英华]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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