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应对
排查发现的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应立即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其要求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配合组织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或接待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的员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观察期为返工后14天。有关人员信息和情况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备。
在单位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对观察对象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询问健康状况,填写医学观察记录表。对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纳入当地政府、社区统一管理,单位也应及时了解相关员工健康状况等信息。
指定的管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与观察对象近距离接触,尽可能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指导观察对象进行餐具和室内环境消毒。为观察对象准备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督促其每天清洁、消毒经常触碰的物品,如床头柜、床架及其他家具和生活必需品等。餐具煮沸消毒15分钟。
在单位进行医学观察的员工一旦出现以下任何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嗽、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单位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及时安排该员工到定点医院就诊。
个体防护
企业员工在入厂工作时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存在化学毒物或粉尘的作业场所作业时,员工应根据接触浓度佩戴相应的防毒、防尘口罩或面罩,当口罩发生损坏或阻力明显增加时应立即更换。
非上班时间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尤其避免到人群聚集和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减少与他人接触。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正确佩戴口罩。
保持手卫生,勤洗手。尽量避免用手触碰公共设施,减少与他人接触。
在岗期间注意身体状况。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到定点医院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的路上和在医院内应当全程佩戴医用口罩。
企业应严格落实现场口罩或防毒面具佩戴制度,为员工配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颗粒物的N95口罩和防毒面具。存在化学毒物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员工应根据接触浓度佩戴具备防毒、防尘功能的组合防毒面具。存在化学毒物的作业场所,优先选用防毒、防尘功能的组合防毒面具。出毒物作业区卸下防毒面具后,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存在粉尘的作业场所,应正确佩戴防颗粒物的N95口罩。在口罩发生损坏或阻力明显增加时应立即更换。佩戴口罩前和摘下口罩后应洗手。
佩戴时,不要用手频繁接触口罩外面,每隔四小时或发现口罩潮湿后及时更换。摘下口罩后立即清洁手部,没有洗手条件不要摘下口罩。
严格现场口罩佩戴制度,对员工佩戴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佩戴。
健康教育
企业应结合职业病防治和健康企业建设,加强对所有员工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利用单位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单位网站等开展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播放宣传视频及线上培训教育等多种方式的新冠肺炎知识健康宣教。加强复工复产后新冠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引导企业员工充分了解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理性认识疫情,掌握防护要点;增强员工防护意识,理解、支持并配合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早控制。
加强对女职工(尤其是怀孕和哺乳期)的关爱照顾,积极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要以适当方式要求并指导外地返回人员按属地登记、体温监测、佩戴口罩等健康管理,告知员工就诊信息。
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心理健康状况,疏解员工的焦虑、恐惧情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患病、疑似患病员工的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