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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保底”的基金产品 是否真的能“保底”?

2020年06月01日 10:23:11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文建斌

  投资者小明之前投资了一款看似十分诱人的私募基金产品:合同中约定在一年投资期内,基金公司以年化收益10%按月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不曾想,基金公司只支付了8个月利息后,就不再付息。眼看产品违约在即,小明只得请律师介入,直到这时小明才发现“踩坑”了:该公司多只私募基金都承诺保底,而且还没有进行私募备案。

  为了防止挤兑导致基金彻底崩盘,小明一时进退维谷:无论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以非法集资的案由报案,最终都还是可能拿不回钱。无奈之下,最后不得不以同意展期的方式妥协解决。

  明明白纸黑字却这般结局,这种承诺保底的基金产品,是否真的能“保底”?

  实际上,小明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彭芳介绍,她见到过很多案例,投资者在购买了承诺保底的基金产品后,最后因产品无法按时兑付,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

  彭芳说,所谓“保底”,在基金产品中会以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形式出现,除了在投资合同和销售材料中会有保底内涵的表述外,销售渠道更是会有“零风险”“每年/每月固定收益,本金无忧”“不求翻倍,只寻60%保底收益”等宣传话术。

  那么基金产品这种能“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是否合法呢?

  彭芳表示,这种承诺并不合法。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对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人有明确规定,其中《证券法》中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公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规定。

  而在私募基金领域,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受《合伙企业法》约束,其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据此认定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承诺保底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彭芳表示,在部门规章中,则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大批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不得作出保底承诺,2018年的资管新规更是明确打破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刚性兑付。

  “一般而言,正规的基金销售人员不会承诺保底,承诺保底的相关基金产品可能本身就存在较高投资风险,试图通过这种承诺来淡化风险提示,误导投资者。”彭芳分析。

  如果买了承诺“保底”的基金踩雷了,该如何维权呢?

  彭芳解答说,面对这种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也可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当然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可能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和方式,这条维权路是漫长曲折并充满艰辛的。”彭芳补充道。

  针对投资者关心的购买基金产品时如何避免陷入保底的“坑”,彭芳支了两招:

  第一,明确认识。所谓保底只是一种销售话术。而从法律上来说,基金产品的保底条款并无任何保障力度,司法判例中这类条款大多属于无效条款。即便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通过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保证本金与收益的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无法按时兑付后的追讨过程会相当漫长,诉讼成本也很高。

  第二,合规审查。如遇到承诺有类似保底的基金产品,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前,根据《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核实该基金是否合规,也可以向专业的证券从业者或律师咨询,做到谨慎投资。

(文建斌)

[编辑: 王航飞]
(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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