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科技金融网  ->  理财  -> 正文

报告建议: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2年底

2020年07月09日 19:31:5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欧阳剑环

  多位业内人士7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联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在线举办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上表示,资管行业转型发展总体保持健康势头,建议尽快出台资管新规过渡期后的延伸政策。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压实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主体责任。报告建议,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2年底。

  尽快出台过渡期后延伸政策

  在资管新规出台后,资管行业转型发展总体保持健康势头。根据资管新规要求,过渡期设置为新规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

  建信理财董事长刘兴华建议,尽快出台资管新规过渡期后的延伸政策。按照“总量控制、逐年压降、一行一策”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存量理财产品整改,明确非标转标、非标回表、非标承接等技术细节。新老理财并行给理财市场监管带来不同规范,需加快统一。理财公司承接老产品的节奏和与过渡期安排需在未来政策中进一步清晰化。

  当日发布的报告建议,多措并举防范化解老产品和老资产风险,建议将资管新规过渡期再延长两年,即延长至2022年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包括现金管理产品在内的各类新产品监管标准,将资管新规发布后发行的不符合监管标准的“新产品”还原至老产品,建议按延长后的过渡期重新明确压降要求。建议2020年至2022年压缩每年比例不低于30%,2022年底压缩至零。老产品在压缩进度不低于上述最低监管要求的原则下,各行可根据自身情况与监管部门协商,具体细节实行一行一策,但进度安排不得再突破统一的过渡期。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分层管理

  多款银行产品近日跌破净值引发市场关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表示,风险自担应是金融业最基本规则,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必须是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市场。

  吴晓灵认为,如果是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投资者有误导,就应由销售机构承担法规规定之内的赔偿责任。但误导的赔偿和产品风险的承担是两回事,产品风险仍应由投资者自担,分清这两个问题,既有利于教育投资者,也有利于教育金融机构。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分层管理,压实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主体责任,作为专业机构,切实践行“卖者尽责”。强化信息披露,特别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募资管产品,由于风险外溢性强,要更加审慎和有更强约束。严格执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产品风险评级。对违法违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编辑: 江英华]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科技金融时报
Copyright © 2014 kj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4017371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70005

联系我们

地址:杭州市文一路115号
举报电话:0571-87089618
法律顾问: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