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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通知

浙银保监发〔2021〕64号
2021年06月23日 16:21:14 来源: 作者:

各银保监分局、各直辖监管组,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税务局,浙江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法人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银行业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和“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等融资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满意度,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浙江“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服务机制,努力提升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现代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围绕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的大局,积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把改善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作为深化小微金融服务的重要抓手,努力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争取个体工商户贷款覆盖面逐年提高。力争到2025年末,辖内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较2020年末翻一番,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超过20%。

  (一)优化融资环境,实施差异化信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扩大基层网点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自主审批权限;要在现有的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信贷机制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特征,进一步简化信贷流程。对于集中审批机构,缩短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审贷分离原则下,应对业务流程进行前移、合并、简化,实施扁平化信贷调查、审查及审批操作。

  (二)改变信贷观念,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改变“唯抵押担保”的信贷观念,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注重对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情况的研判,把纳税、吸纳就业、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等情况作为个体工商户准入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信贷可获得性。

  (三)合理拓展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总经营年限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将工商注册时间短、没有工商注册但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经营的客户,纳入金融服务视野;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未取得工商执照但取得市场摊位证、电商注册证明等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经营者及小店等经营主体参照个体工商户纳入授信管理。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信贷扩面的正向监管激励,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评价体系,将非持证的个体工商户贷款(以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普惠型其他个人经营性贷款”科目数据为准)增长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

  (四)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机构要建立与服务个体工商户相匹配的内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权重及内部定价方面进一步向个体工商户倾斜。要聚焦“首贷户”培育,重点加大“无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和考核激励力度。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的风险特征,适当提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并细化到对基层经营行的风险问责。同时,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激发基层经营行及客户经理拓展个体工商户业务的积极性。

  (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止个体工商户贷款被违规挪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切实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和贷款全流程管理。不得向无实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经营性贷款;应对个体工商户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避免过度授信,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经营性贷款;应做好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和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避免期限错配;要加强贷后管理,强化对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严防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入房地产、股票市场等投资领域。

  二、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精准性

  (六)开发适合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浙江块状经济和特色产业特点,针对性开发特色金融产品;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适合个体工商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个体工商户“短、小、频、急”特点,大力拓展信用贷款,力争新发放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监管部门要强化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评价,将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占比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功能优势,通过资产证券化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手段拓宽个体工商户信贷资金来源。

  (七)深化还款方式创新,稳定个体工商户融资预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及现金回流的特征,聚焦于缓解个体工商户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开发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或提供针对性融资方案。同时,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并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对延期期满、生产经营正常的个体工商户通过正常续贷流程继续予以支持,以稳定融资预期。

  三、促进数字赋能,积极创新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模式

  (八)探索线上服务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借助金融科技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系统,将移动互联网技术同个体工商户金融业务相结合,不断探索完善移动信贷服务平台,加快提升数据处理和信息挖掘能力,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高效、便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个体工商户便捷、高效的融资需求。要按照浙江省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让“数据跑”代替“人工跑”,有效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九)丰富“网络+网格”内涵,探索“信用”换“信贷”金融服务模式。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横向协调,探索推动基层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电力、银行、各类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管理员、税务员、农业农村管理员、供电员、信贷员、各类行业协会信息采集的功能,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实现多方联动、数据共享,进一步丰富“网络+网格”的信息内涵,积极探索“信用”换“信贷”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借鉴“整村授信”模式,以专业市场为载体,建立信用档案,开展整体授信,根据诚信度确定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并给予综合信用状况较好的个体工商户以适当的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

  四、加强信息共享,着力突破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瓶颈

  (十)畅通信用信息渠道。加快推进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与地方政府部门相关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个体工商户线上融资,以适应个体工商户“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共享个体工商户信息和相关金融产品,整合市场监管和金融资源,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更好服务个体工商户。

  (十一)深化“银税互动”,精准滴灌个体工商户。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将个体工商户纳入“银税互动”活动范围,在依法合规、纳税人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要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个体工商户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银税互动专区”与“浙江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及时推出适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信用贷款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信贷需求响应速度,逐步将“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商户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扩大至M级。

  (十二)加强金融宣传,增进银企互信。银行业协会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个体工商户的经常联系机制和培训教育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普及金融知识,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强化保险保障,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能力

  (十三)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保障力度。各保险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财务能力、年龄、健康状况等特点和创新创业需求,为其提供企业财产、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安全生产、企业主个人人身及健康保险、经营场所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保障。

  (十四)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一揽子风险解决方案。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所处行业及经营周期等特点开发“套餐制”产品,实现一张保单覆盖生产经营等各类风险保障需求。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提升保障、灵活交费、合理厘定产品费率等方式,拓宽保障范围。通过科技赋能优化服务内容,在损失赔偿的基础上,赋予个体工商户“保险+科技+服务”的风险解决方案,协助开展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和灾害损失,全方位保障个体工商户生产安全,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韧性和抵御风险能力。

  六、深化银保担合作,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增信机制

  (十五)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准入门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并取消抵质押和追加其他保证人等反担保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个体工商户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店及其经营者个人、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市县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和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减免担保费用。

  (十六)深化银担合作。深入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银担合作机制,探索依据个体工商户年租金、营业面积、从业人员等规模信息核定贷款额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总对总”模式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银行特色业务为结合点,进一步扩大合作面,积极创设符合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的特色担保业务产品和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结合各类乡村振兴扶持政策,创新担保贷款产品,精准服务涉农个体工商户,解决农业主体融资难题。各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指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制定完善针对个体工商户银担合作贷款的尽职免责及考核激励机制。

  (十七)促进政银保担合作。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个体工商户获取融资提供增信。鼓励保险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服务,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发挥线上办理便捷优势,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临时性资金周转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编辑: 王琦琦]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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