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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只基金迎受限开放期均设净赎回比例

2021年12月06日 14:19:42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李树超

  近日,汇添富、博时、富国、景顺长城基金等旗下基金发布公告,公布基金受限开放期对基金份额净赎回数量的限制举措及申赎结果,一项被投资者忽视的产品开放模式浮出水面。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该类型产品一般设置了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受限开放期可以兼顾基金长期业绩和流动性。然而,由于受限开放期容易导致客户赎回不畅,持有人体验不佳,未来以持有期、滚动持有形式运作的产品,会更受持有人的青睐。

  12月2日,汇添富基金发布公告称,汇添富长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将于12月6日-7日迎来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10个受限开放期。在本次受限开放期,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受限开放期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0。如在受限开放期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上述比例,则对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按照全部申购申请占全部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另外,近日还有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基、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等基金产品,也发布了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限制举措或申赎结果。

  据记者统计,目前全市场有19家基金管理人旗下33只基金设置了受限开放期,受限开放期每日净赎回比例一般设置了0-5%、0-10%、0-15%、保持基金总份额基本不变等规则。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以受限开放期运作的产品主要为纯债和定增主题基金,以匹配这类产品定期开放的特点或标的资产流动性受限的要求,也兼顾了流动性和投资者的长期收益。

  “设立受限开放期,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一定的流动性,也有利于保持基金规模稳定,继而有利于投资策略的实施。”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张悦表示,他管理的中邮定期开放债券产品成立于2013年11月,是3个月定开型产品,开放期分为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中心基金分析师李柯柯也认为,基金公司设置受限开放期,或是出于对产品所投资产流动性的考虑,为了保障基金的正常运作,避免因为换取短期流动性而进行资产配置的调整,同时也保护了存续投资者的利益。

  博时基金也表示,从收益性的角度考虑,定期开放债券基金通过较高的杠杆和一定的封闭期,相比开放式债券基金更能获取超额和杠杆收益。一是封闭运作可以降低频繁申购、赎回带来的流动性冲击;二是有益于基金经理择时的把握,精挑细选逐步配置较安全和高收益券种;三是较长封闭期可以带来组合更为匹配的久期,提高产品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可通过正回购杠杆放大收益。

  近年来,定期开放、持有期到期开放等产品形式在基金设计中愈发常见。多数业内人士认为,这类产品设计存在弊端,不利于提升投资者持有体验。

  华南一位公募人士表示,由于多数投资者在产品申购时不会认真留意基金合同,持有后发现在受限开放期有赎回比例限制,无法全部赎回,就容易产生一些投诉问题,影响了投资者体验。目前,部分基金经理也希望将受限开放期产品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因此,该人士预计该类产品的开放期设计形式,不会成为市场主流。

  “虽然部分设置了受限开放期的基金业绩还不错,但由于份额按比例确认,客户为了恢复流动性,赎回时可能会选择最大程度赎回,因此部分绩优基金的规模也是持续萎缩的。从产品设计上,把申赎的选择权让渡出来,用定期开放和持有期的形式运作,客户的体验可能会更好一些。”该人士称。

  张悦也认为,受限开放期的产品,目前新发较少,存续均为成立时间较长的产品,目前定开型产品多为设置自由开放期。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相较于受限开放期的形式,持有期和滚动持有更符合投资者和公募基金的共同利益,未来发展空间更值得看好。

  “未来持有期或滚动持有期产品,在理财净值化之后,预计可能作为理财替代类产品会进一步扩容。”张悦表示,近两年持有期基金设立较多,这类产品比较于传统的定期开放型产品,设置了最低持有期,而持有期之后可以随时申赎。这种设计对于管理人来说保证了产品成立初期负债的稳定性,可以在建仓初期不考虑负债波动专心进行投资,有利于尽快地建立产品收益安全垫;对于投资者来说,在持有期之后开放随时申赎,则保证了投资人对于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博时基金也表示,从流动性与收益性平衡的角度看,封闭期的长短是有学问的。其中,持有期产品具有稳定性的优势,可有效减少频繁申赎带来的流动性冲击,保证产品规模的相对稳定,有益于提高投资组合久期的稳定性和投资策略的一贯性。滚动持有期产品,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同时满足基金经理组合操作与用户投资体验的需求,这类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李柯柯也分析,定期开放基金和持有期基金,本质上都是对投资者买入后的持有期限进行了限制。一方面,对基金经理而言,持有期内稳定的基金份额为其提供了较好的投资运作环境,方便其更好地实施自身的投资逻辑;另一方面,对投资者而言,持有期给予投资者一定期限的考察周期,避免了因为短期业绩而频繁申赎造成的“追涨杀跌”,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也有助于培养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理念。

(李树超)

[编辑: 王航飞]
(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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