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近日召开,会上批准了《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防治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的地方性法规。
舟山市海洋经济资源依赖性强,而陆源污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重要因素之一。据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数据显示,该市近岸海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等营养盐浓度总体处于高位,海水富营养化范围较广,劣四类水质比例依然较高。
“我们以解决陆源污染间接排放海洋为突破口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广征意见,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制定本《规定》过程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参考根据。
根据《规定》要求,政府部门要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升污水集中处置能力;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更换落后或老化的陆源污水处理设备,提高陆源污水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进一步规范工业废水的排放,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矛盾,明确要求“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陆源污水的,应当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放陆源污水。在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艺要求上,要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处理工艺能力,明确向其排放的工业废水的水质水量等。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
“《规定》的制定实施,不仅填补了上位法空白,更有利于保护和修复舟山海洋生态环境,为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该负责人表示。
通讯员 林上军 乔木 王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