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金融租赁业务将进入全面系统和精细化监管的新阶段。《办法》是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重要部署的切实举措。
一、金融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金融租赁行业“野蛮生长”发展前期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公司背离设备租赁主业导向,通过售后回租业务异化为类信贷通道,租赁物虚开发放、低值高估现象普遍。二是租后管理能力差,“暗箱操作”或套现手段缺乏有效制约,导致租赁物权属不明晰、租赁物价值波动等风险监测空白,加大了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是经营性租赁业务监管失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对症施策,明确“全流程穿透、租赁物为核心、风险分类防控”的基本监管逻辑,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扩张规模发展转向提质提量发展。
二、监管制度创新
《办法》共8章68条,其创新的核心在于建立覆盖业务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并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实施精准化监管。
(一)租赁物管理贯穿全流程
《办法》首次对租赁物的合法合规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在调查阶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取得租赁物的合格性资料、权属资料、实物状态资料、价值评估报告,禁止以租赁物虚构、低抵高估等模式融资。在合同履行阶段,规定租赁登记交付的法律程序、承租权的真实交付,明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真实有效。在租后管理阶段,按照已建在建、承租未建、待建待租等状态进行管理监测。如大型设备的飞机、船舶的自有台帐建立、营运状况的登记核查等,避免造成流失风险。
(二)差异化监管直指业务风险要害
《办法》对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实施分类监管:直接租赁突出“融物”属性,要求以设备采购价款为基础确定融资规模,资金用途严格限定于设备购置,防止挪用。售后回租强化风险管控,明确融资额不得超过租赁物账面价值,且需穿透核查承租人真实融资需求及租赁物使用场景。经营性租赁引入资产减值动态监测机制,要求按季度开展租赁物价值重估,对贬值超过20%的资产强制计提减值准备。
(三)风险防控体系升级
《办法》专设“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章节,构建三维风险防控体系。在信用风险方面,建立承租人信用评级模型,对单一行业融资集中度设置15%的红线。在操作风险方面,要求业务系统嵌入租赁物权属核验、价值评估等自动化风控模块,减少人为干预。在关联方交易风险领域,规定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同时要经董事会批准。同时《办法》规定对境外业务须建立国别风险评级,对高风险国家项目实施限额控制。
三、监管逻辑和行业影响
从逻辑上看,《办法》是想进一步厘清金融租赁的服务对象是什么的问题。因此,金融租赁的定位和着力点将聚焦到产业上,《办法》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坚持“贴近产业、服务产业、深耕产业”理念,在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支持先进制造业、巩固制造业优势方面有所作为,如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光伏电站、储能设备等设备租赁业务设计光伏电站、储能设施等“设备租赁+运维服务”的租赁模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帮助中小企业完成设备技术改造和提升等。
从行业短期影响来看,部分依赖售后回租扩张的中小机构将面临业务收缩压力,其估值过高的资产在减值计提中可能存在利益被侵蚀的风险。但从更长远的视角去观察,这三类机构会站稳并立足脚跟:一是产业系租赁公司,这类公司股东的产业背景较为雄厚,可凭借此优势深耕垂直领域。二是银行系的头部机构,这类公司在资金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利用此优势拓展直接租赁。三是科技驱动的专业平台,这些平台在物联网、区块链技术上遥遥领先,在实现租赁物全生命周期管理上有绝对优势。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预测,2026年起行业增速将回落至8%-10%,但直接租赁占比有望从当前的35%提升至50%以上,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显著增强。
随着《办法》的出台落地,金融租赁行业已然开启了由“狂野生长”向“正规发展”的新篇章,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个文章”的要求下,金融租赁公司应回归到以《办法》为指引,凝练做好设备资产融资的特色,锻造发展产业能力的本领,站稳风险管理的高地。否则无以展现“融物+融资”独有作为,在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服务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潜力则无法充分激发。
(作者周建华,温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