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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银行业对民营企业贷款保证担保

有序压降自然人保证担保业务 逐步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2021年07月27日 08:47:28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赵琦

  激发浙江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有效防范企业过度融资和金融风险。日前,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省经信厅共同制定并印发《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保证担保的实施意见》,从规范贷款保证担保行为、提升银行业服务能力、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效及保障措施等方面着手制定25条措施,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竞争中性、协同推进。《实施意见》将于8月8日起施行。

  负责牵头建立常态化联络和议事协调机制的浙江银保监局作了解读:政策以规范贷款保证担保和企业规范治理为切入口,注重规范担保与提升银行服务能力并举、差异化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和系统推进、市场化和法治化及创新思路探索“有限担保”方式,统筹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规范提升工作,促进形成银企良性互动的经济金融发展新格局。

  规范贷款保证担保行为提升银行业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规范贷款保证担保行为。浙江银保监局对此作了解读:浙江将总体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压降自然人保证担保业务,逐步提高信用贷款占比。具体则是通过区分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规范新增民营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法人发放的贷款,不含直接向自然人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自然人担保行为,稳妥推进存量保证贷款整改优化。

  合理控制民营企业保证担保业务的总量和占比,重点是同时使用自然人保证担保和抵(质)押担保的业务。其中,对于新增民营企业贷款,借款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有效分离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不含抵押余值)等条件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浙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不符合上述条件而企业确有融资需求但又缺乏有效抵押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继续办理自然人保证担保。

  在存量保证担保贷款的分类处置上,《实施意见》重点明确了应对之策。除了符合上述贷款审批条件的民营企业相关授信或贷款、部分符合上述贷款审批条件的民营企业经营现金流或者担保物价值已覆盖的贷款部分,到期续做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其提供相关自然人保证担保,以及民营企业经营现金流或担保物价值未完全覆盖的贷款部分,银企协商后可采取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方式或实行“有限责任担保(针对企业担保物价值无法按照贷款审批条件覆盖贷款金额,但又确有融资需要的情况,事前协商明确保证限额,约定保证人仅对担保物无法覆盖部分承担差额保证责任)”等措施过渡之外,以下3种情况银企协商同意后可以继续办理自然人保证担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不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民营企业,企业法人与股东个人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大额资金往来和占用且可能会影响银行债权的,已出现风险或风险隐患的授信客户出现临时还款困难、涉及贷款重组、涉及风险化解、政府参与协调等到期续贷业务。

  浙江银保监局方面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要更加重视服务能力的提升。有效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减少不必要的担保环节,更好满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首先是转变经营理念和服务方式,培育良好信贷文化,优化民营企业授信管理,更加注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第一还款来源,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其次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大数据风控模式,加大信用贷款能力建设,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挖掘整合企业客户各类信用信息,精准画像,以“数据”替代“担保”,并支持更多民营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最后是针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经营特点有效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同时深化对企业交易信息和交易场景的应用,开发新型担保工具、减少不必要的担保环节,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着眼于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效,《实施意见》从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倡导企业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和深化市场主体提质行动5个方面加以规定。

  结合浙江银保监局解读,《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扶持、奖励,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企业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分离企业法人和股东个人财产,完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民营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透明程度,夯实管理基础。

  倡导企业提升诚信守法水平。推动民营企业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和水平,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银企良性互动;加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和信息共享,引导企业强化内部信用管理,树立良好外部信用形象,对纳入培育库的资质优良的信用示范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予以信用贷款等金融支持;深化市场主体提质行动,深入实施“雄鹰行动”“凤凰行动”“雏鹰行动”,完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推进“隐形冠军”“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工作,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提质增效。

  《实施意见》还特别强调要加强企业家金融风险防范培训教育,引导企业树立适度负债、理性投资的理念,科学运用金融工具,合理控制债务杠杆水平,防范流动性风险。

  强化制度建设

  营造良好经济金融生态

  浙江银保监局方面表示,浙江银行业将通过完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

  《实施意见》要求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创新融资担保方式,简化担保流程。推动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资本持续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提高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提高民营小微企业特别是“中间层”小微企业的金融(信贷)服务可得性和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深化互信合作、信息共享、系统对接,围绕供应链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外贸、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产品服务创新,更好发挥保险风险缓释和融资增信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民营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建立明确清晰的尽职免责事项清单,完善内部认定流程和标准,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存在失职的,均应认定为尽职,对不同市场主体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交流协作,促进形成行业良好惯例。”浙江银保监局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明确的保障措施中规定,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和企业协会、商会等作用,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制定行业准则,推动《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落地。加强行业交流协作,积极总结宣传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的良好实践和典型案例,搭建同业联合甄别机制。

  此外,《实施意见》还强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包括优化信用治理环境和方式,深入实施信用“531X”工程,推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体系构建和金融领域应用,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完善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多部门合力推进民营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和诚信守法水平提升。

  本报记者 赵琦 通讯员 杨子君

[编辑: 陈嘉宜]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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