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写借条是最平常不过的事。可是,有人明明还了钱,对方也写了收条,最后却产生了纠纷,闹上了公堂。日前,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谢某声称,叶某于2013年10月4日向他借款15万元,并口头承诺在几天内归还。但后来谢某经过多次催讨,叶某就是拖欠不还,所以起诉至三门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叶某归还原告谢某借款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电话里的叶某听说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并无异常反应。不料,当叶某看到讼争的借条时,异常激动,并拿出一张载明“2013年12月5日收到叶某15万元”的收条。
明明还了钱,还有收条,谢某为什么还要将叶某起诉至法院呢?
法庭上,叶某答辩称,他与谢某之间是发生过多起借贷关系,也出具给对方多张借条,双方结算过,叶某至今尚欠谢某借款总共48000元。而本案中的借条是叶某向章某借款15万元所出。还钱后,章某也向其出具了收款15万元的收条,因当时章某找不到借条,故叶某未要回该借条。
叶某声称,他出具给章某的借条在出借人处是空白的,是谢某在出借人处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并起诉到法院的。“我本来以为还钱后拿了收条就万无一失,没想到因为没拿回借条,被别人告上了法庭。”叶某感叹道。
经法院调解,由叶某分期归还给谢某借款本金48000元,至此,双方之间的所有借贷款项全部结清。
法官为此提醒:借条持有人即为实际债权人。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还款后应及时向出借人要回借条原件。如果借条原件被第三人持有,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责举证。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应推定借条持有人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借条持有人即为实际债权人。本案中,被告叶某分别出示了还款给原告谢某和章某的两张收条作为证据。若无收条,即便到了法院,叶某恐怕也是有理说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