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88岁的老太太有三男一女四个孩子。老伴20多年前去世。20年前,老人用大儿子的钱买了一套四合院,产权登记在老人名下。后来赶上拆迁,分了3套房子,加上原有的一套住房,共计4套房产。因为当初买四合院的钱是大儿子出的,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大儿子便“当仁不让”地做起了母亲的主。这3套房子,一套给了大儿子的儿子(长孙),一套给了二儿子,小儿媳妇也得了一套。仅剩的一套原有住房也通过公证赠与的形式登记给了长孙。老人自己则变成了“无房户”,住在孙子的家中。
可没想到,长孙得到拆迁补偿的房子后就给变卖了,拿着钱去做生意。只有给二儿子的房子还没有过户登记。后来,长孙经营出现问题,债主时常登门讨债,弄得老人整天生活在惊恐之中。长孙即使偶尔回趟家,也是来向老人要钱的,老人多年的积蓄和值钱的家当基本都被掏空了。
孙子指望不上,大儿子与小儿子也长期在国外生活。老人身体每况愈下,于是,老人找律师咨询:自己能不能要回房子。
律师给老人分析,四套房屋都给了子孙,没有买卖行为,且大多完成了过户登记,应当视为老人与子孙之间存在赠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载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在我国,除少数公益性捐赠或公证赠与外,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交付后即为完成赠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反悔收回的。但是为了保证赠与人的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外,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律师根据这4套房子的不同情况给老人分析:首先,长孙拿走了老人的养老钱,老人一旦再有灾病,连一点救命钱都没有了,这已经构成了对老人的严重侵害。即便已经办理了公证赠与手续,过户给长孙的房屋,老人也有权撤销赠与。老人原有的那套住房,目前登记在长孙名下,就可以据此要回。
不过,另外一套拆迁时赠给长孙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长孙又卖给了别人。这套房子已经无法撤销赠与。
其次,老人给二儿子的房屋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在村委会“挂着”,以目前的情况看,老人已身无分文,健康状况又极度恶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生活”的标准,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给小儿媳妇的一套房子,所有的手续全是大儿子代办的,没有老人的授权,也没有老人本人签名,可由此认定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人同样可以自己的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撤销赠与,或者也可就产权登记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将产权变更回自己名下。
律师提醒,老人生前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赠给子女,可以以公证遗嘱的形式代替。即便要赠与财产,也尽量要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也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