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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条为何还不回钱

2014年02月17日 16:08:2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公民之间的金钱借贷是经常发生的,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都发生在比较信任的亲朋好友之间,因而出借人往往忽略对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严谨性的要求,一般手中仅有的就是一张借条。但是,在借款人不承认借款的情况下,借条在有些情况下是难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这时,就会出现出借人手持借条要不回借款的情形。

  孙某和刘某既是同乡又是做服装生意的同行,两人因此也就发生过多次金钱借贷关系。2009年5月,孙某向刘某借了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是,两年多过去了不见孙某还钱,在催讨无效的情况下,刘某将孙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孙某归还6万元借款。

  在法庭上,孙某承认自己写的借条也承认借了款,但抗辩说自己已经分两次还上了,并向法庭提交了2009年12月和2010年8月分别给刘某4万元和刘某妻子赵某2万元的汇款凭证,以及刘某和其妻子赵某发给孙某收到汇款的短信。刘某也承认收到过孙某的这两次共6万元汇款,但认为是2009年5月以后的另外两笔借款,与起诉的这次借款没有关系。由于原告刘某不能证明他与被告孙某还存在两笔共计6万元借款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孙某归还了原告刘某的这6万元借款,因而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公民之间的借款多以借条为证据。一般来说,只要借条是被告所写,尽管被告抗辩说自己没有收到款或者是在被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写的,但在举不出足以让法官认可的证据情况下,法官仍然会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进而判决被告还钱。

  本案不同是,被告承认自己借了这笔款但又举证证明分两次归还了这笔款。在此情况下,原告提出被告归还的不是这一笔款而是另外两笔款,但是,原告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却没有举出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这两笔借款存在的情况下,法庭只能认定这两笔借款不存在,因此,认定被告所归还的就是原告主张的这6万元借款。

  本案提醒我们,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多次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要搞清楚。就本案来说,如果被告真是归还了2009年5月以后的另外两笔借款,被告在归还给原告这两笔借款的借条时,原告就应当要求被告出具一张是归还这两笔借款的说明。如果有了这张说明书,被告就可以说清楚了。

[编辑: 俞健]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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