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而为其配套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已于前天晚上获得温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通过。作为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及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温州在民间融资监管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温州金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12项任务之首。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后,根据该条例和实施细则,温州要推行大额民间借款强制备案制度。
“正面清单”上立背书
《实施细则》的亮点之一是,对《条例》规定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规定。专家认为,这使民间融资监管“落地”有章可循。
根据条例,为了缓解“融资难”,允许企业自行进行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由此,《条例》创新性地配套设立了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主体,即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民间资金管理公司、从事资金撮合和理财产品推介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从事民间融资见证和权益转让等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创新之举为民间融资打造了三大运作载体。《条例》同时列出这三大平台“可以做”哪些事的“正面清单”。
温州市金融办介绍,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是个新生事物,过去在金融业没有这个名称,《条例》对其定性、职能定位比较模糊,《实施细则》对其内涵与外延作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细则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以及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内涵外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界定,一是明确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二是界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外延范围,主要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三是明确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设立程序,将需经过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同时在公共服务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经费补助等。
此外,《实施细则》在《条例》粗线条的规定基础上开出了“负面清单”。
据了解,《实施细则》分别对三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规定了两个“六不准”、一个“四不准”。如民间资金管理公司定向集合资金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进行股票和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不得用于担保等;信息服务公司不得利用自身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公共服务公司不得从事资金撮合业务、不得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
对“合会”作出合理界定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实施细则》的另一大亮点是,对《条例》有关民间借贷的内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充实。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金融界、政界等社会各界对有关民间借贷的界定模糊不清或各执一词,导致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界线不明、适用法律不一。
《条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实施细则》根据温州的实际,对其内涵作了进一步的延伸和扩充: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形式。
据了解,“合会”在温州地区民间俗称“呈会”、“抬台会”、“互助会”等,过去曾被“妖魔化”,但它是根植于温州等浙南地区民间的一种传统集资方式。
为了阐述清楚“合会”与企业内部集资的区别,《实施细则》规定,“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投标获取)“合会金”的活动。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之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
有关专家认为,细则的这一补充表明,将过去颇有争议的民间资金融通形式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予以保护,使之合法化,这是一个大胆突破。温州市金融学院金融法学博士缪心毫认为,这也体现了温州市政府保护民间借贷的开放性态度。
完善备案支持政策
对大额民间借贷实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是《条例》的一大创新。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条例》对此作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实施细则》则对配套作出进一步完善、补充,其中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借款企业支出的利息参照“温州利率指数”的利率标准计算,可在生产经营的成本中列支、税前扣除。《实施细则》同时强化对民间借贷当事人的信息保护。
有关专家称,《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加大了正向鼓励与反向约束的措施,有一定积极意义。一些此前对备案制表示担忧的企业家称,《实施细则》规定的这些正向鼓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企业借贷登记备案起到激励作用,逐步引导人们转变观念,慢慢接受“备案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