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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上路时发生意外事故该由谁担责

2014年03月07日 16:53:09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节假日过后,许多人必须在相对集中的时间里回单位上班。鉴于机票、车票、船票一票难求,很多人不得不选择拼车。但因为拼车出现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导致的赔偿纠纷也就无法避免。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担责呢?以下来自2013年的三个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有偿拼车,保险公司不能借口非法营运拒绝理赔

  【案例】

  2013年2月13日,韩小红搭乘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同乡刘艳萍的小车回单位上班。按照此前约定,韩小红需分担一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一切开销,即彼此属于拼车。谁知,刘艳萍在驾车过程中避让前方来车措施不当,导致小车发生侧翻,使得小车受损、两人分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艳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小车已向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两人遂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却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刘艳萍私自载客属于非法营运。

  【点评】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确,保险公司对于非法营运,导致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出现的保险事故,有权拒绝理赔。但本案却并非属于非法营运。因为非法营运仅仅是指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或超越核定范围,而进行营利性运输,其核心在于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可韩小红与刘艳萍只是按照实际花费,彼此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均在在合理范围之内,即刘艳萍并非出于牟利,如此做法实际上也不可能存在盈利,更何况小车也不会因为刘艳萍顺便搭载韩小红而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无偿拼车,车主不能借口“做好事”而拒绝赔偿

  【案例】

  因自己住处与所在公司相距甚远,而自己驾车去单位上班不仅实在孤单,途中也缺乏照料,于是,钟丽丽在网上发帖“招聘”一名年龄相仿的女性免费拼车,并最终选中了毛小艺。2013年2月14日,行车不到200公里,小车便因钟丽丽分神而翻入河中。毛小艺虽保住了性命,却花去10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五级伤残。由于保险公司所能理赔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只有1万元和11万元,与实际损失差距很大,毛小艺只好要求钟丽丽担责,但钟丽丽以自己搭载毛小艺属于无偿、“做好事”为由而拒绝。

  【点评】

  钟丽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涉情形的拼车,实质上属于“好意同乘”,即具有方便他人性质的无偿搭顺风车。但车主对于“好意同乘”所造成的损害并非必然免责。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关键得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而钟丽丽驾车分神,明显是造成车祸的主要原因,也就说具有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规定,当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时,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虽有协议,车主不能以已约定概不负责拒绝担责

  【案例】

  为减少春节后返厂上班所带来的开销,而又不至于由于意外事故让自己惹上赔偿,车主刘之恋在网上发帖“征召”拼车者,并特意声明:除费用均摊外,途中出现任何损害,均由各拼车人自行负责,车主概不担责。2013年2月15日,由于刘之恋行车前没有对小车进行必要的保养和检查,导致对刹车故障一无所知,上路后不久,刘之恋因遭遇突发情况,慌乱中只得将车擦靠路边大树制动,拼车人之一的郭玉芳因而受伤并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而刘之恋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刘之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车主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刘之恋通过声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拼车人主要权利,明显与之相违。而该法第五十八条还指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所涉约定从一开始时起,就对郭玉芳没有法律约束力。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编辑: 俞健]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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