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衣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在五一、国庆、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加班员工们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就以给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对此很有意见。有的员工不愿补休,公司说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不补休也别想拿到加班费。那么,该制衣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尤其是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
当然,我国一般都是通过调整法定休息日的方式,将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加长,因此要正确区分。例如,2014年五一劳动节放假时间是5月1~3日,其中5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而5月2~3日本身是法定休息日和调整来的法定休息日。因此,在5月1日这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以调休的方式冲抵加班费。而在5月2~3日这两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加班员工对公司拒付加班费的做法,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