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沪港通”试点业务规范轮廓初现。
当天公布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显示,“沪港通”交易最大限度地突出了便利性安排,秉持了两地机构一直以来强调的“四不”基本原则,即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基本上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原则上不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在《联合公告》基础上,《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沪港通标的范围、额度控制、交易时间、交收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和权益证券处置等六大关键问题的细节。
《细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沪股通”股票交易特别的制度安排。如交易方式限于竞价交易,暂不支持大宗交易;订单类型限于限价委托等,这些与现有的A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数交易事项,原则上仍然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内地投资者对香港市场不熟悉,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港股通”股票交易部分的规定内容多于“沪股通”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调入调出规则与“沪股通”相同。
《细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需要遵循的一些特别制度安排,如交易结束时间是16时而非A股的15时;股票以港币进行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收付;实行T+2交收,在T日、T+1日都可以做回转交易等等。
为了尽量不改变内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进行前端控制等A股交易相关做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也于29日晚间同步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两项《细则》征求意见稿均于4月29日至5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