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所在的公司与公司工会曾签订了2013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间的书面集体合同。半年前,顾某入职该公司后,彼此仅是口头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按集体合同执行,并没有单独签订书面协议。而今,顾某因公司生产调整遭到解聘。顾某对此虽无异议,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针对的是全体员工,其中当然也包括了顾某,而该集体合同是书面的,故顾某无权以公司没有单独、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索要双倍工资。
律师解答: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面,集体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不同的劳动者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只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即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生效要件、合同效力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彼此不能替代,目前也没有可以替代的任何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不得也无权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而顾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单独、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自然必须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