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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明确工资标准 辞职时如何计算报酬

2014年05月30日 15:37:53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肖某等3人同时入职到一家公司做服装打边工。公司虽然许诺月工资比附近同行高出450元,但究竟多少却没有明确。鉴于附近相同的企业较多,同行的工资也有高有低,肖某等3人担心吃亏,曾两次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具体的工资标准,或者确定是以哪一家企业同行的工资为参照依据,但公司均以种种借口拒绝。

  近日,肖某等3人只好以此为由申请辞职。公司虽然表示同意,但却否认其承诺,且只愿意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向肖某等3人支付劳动报酬。由于该标准与肖某等3人认为的劳动报酬差距甚远,被肖某等3人拒绝。那么,肖某等人的工资究竟应当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在公司否定承诺,而肖某等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又无法具体确定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本案自然不能按“月工资比附近同行高出450元”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来确定。该条文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即是说:一方面,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标准执行。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者是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达成的书面协议。鉴于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单个的劳动合同,也决定了肖某等有权要求公司据此支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应当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即如果肖某等所在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没有对工资作出规定,肖某等有权要求公司比照相同工种、相同岗位,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的报酬支付相同的工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对肖某等实行差别待遇。颜东岳

[编辑: 俞健]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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