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日,梅某驾驶投保在安邦财险宁波分公司的车辆浙B8CLXX与投保在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的车辆浙BZ39XX发生两车事故,浙BZ39XX负主责。经宁波市快速理赔中心定损,浙B8CLXX车损为1000元。梅某对定损金额有疑义,因故未及时去4S店定损修理。3天后,梅某驾驶浙B8CLXX车辆又与浙BK38XX车辆发生事故,浙B8CLXX车辆负全责。
因两次事故浙B8CLXX车辆受损部分大致相同,梅某产生利用3月6日较重的事故损害,在向其投保的安邦财险宁波分公司理赔的同时,另以3月3日事故的名义向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索赔的想法。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梅某向宁波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后接待部职员楼某提出上述想法。楼某明知该要求是重复理赔,诈骗保险金,但仍帮助梅某应付两家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定损估价,并在修复结账时提供了两份正规的修理发票及理赔资料,帮助梅某在向安邦财险宁波分公司理赔的同时,又从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骗取保险赔款19350元。
事后,楼某向梅某索取关系疏通费3350元。在去年车险疑似诈骗案件排查梳理中,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发现该案件存在疑点,遂向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2013年8月,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向该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报案。次日,西门派出所立案。3个月后,该案被移交至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去年底,检察院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楼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元。
张文胜 叶圣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