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囡自两个月前入职到一家公司后,由于一直不能胜任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曾被公司送往其内设的培训中心进行过为期一周的培训。鉴于重新上岗后,陈囡的能力与水平仍与公司的要求相距甚远,公司遂在额外支付陈囡一个月工资(1800元)后,单方解除了与陈囡的劳动合同。陈囡以公司事先没有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理由通知工会,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按照离职经济补偿的标准,再向其支付2倍的赔偿金。遭到公司拒绝。
律师解答:陈囡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向自己支付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从表面看,鉴于陈囡的确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公司培训之后,仍不能达到公司的用工目的,而公司又已经额外支付给陈囡一个月的工资,似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完全合法,陈囡不应该有任何异议。其实不然,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也就是说,即使陈囡具备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公司也不能付钱了事,其事先没有通知工会而为之,同样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也指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即鉴于陈囡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公司应当按陈囡半个月工资的2倍向陈囡支付赔偿金,也就是1800元(1800元÷2×2)。
(文中姓名为化名)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