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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放弃子女赡养协议 能反悔吗?

2014年06月17日 14:18:2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王老太太是一位农村老年妇女,今年71岁。2003年王老太的老伴去世,2004年王老太的表妹又给她介绍了一个老伴,通过几个月的接触了解,两人都感到很投缘,就准备登记结婚。当王老太把自己要结婚的想法向两个儿子提出来时,他们说什么也不同意。后来,在村里妇女主任的说服和调解下,王老太和两个儿子签订了一份放弃要求两个儿子赡养的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王老太结婚后,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自愿放弃要求两个儿子再进行赡养,家里的土地自愿送给两个儿子耕种,两间房屋也都归两个儿子所有。签订协议后,两个儿子才同意了王老太登记结婚。

  今年春天,王老太的老伴去世了,王老太也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生活虽然勉强可以自理,但经济上极度困难。王老太感觉到自己作为一个多病且生活困难的农村老年妇女,没有人给予帮助和照料是不行的,但她的两个儿子对她却不闻不问。王老太问,像我这种情况,已经和子女签订了放弃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还能再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吗?

  律师解析:可以明确地说,王老太是可以要求她的两个儿子对她履行赡养义务的。

  子女对年老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不仅是一个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上的义务,这在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经济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一义务,除作为父母的一方自愿免除外,子女是没有任何理由不履行的。虽然王老太与两个儿子在10年前签订了放弃要求两个儿子赡养的协议,无论这个协议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它都是无效的。因为该协议中关于子女可以不赡养母亲的内容,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也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根据本案所反映的具体情况看,本案是因为王老太的两个儿子在不同意母亲结婚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这属于干涉母亲婚姻自由的行为,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关于“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的规定。仅从这一点来说,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

  王老太如果就要求两个儿子赡养问题不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和照料等义务,法院是会支持其请求的。

  周玉文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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