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丈夫婚后曾订立过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实行AA制,即日常家用开支(如伙食费用、房屋月供、水电费等)及孝敬双方父母的费用,按实际支出一人一半,其余费用一律各自负担,收入也归各自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涉。两个月前,陈某外出游玩时,被他人违章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因肇事者逃逸,陈某不得不自行支付医疗费用。时至今日,陈某不仅花光了全部积蓄,且因无法工作而没有丁点收入来源,医疗费用已无以为继。无奈之下,陈某只好要求丈夫承担。可丈夫借口按照AA制约定,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由陈某自行承担,而他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陈某问:丈夫究竟应否担责?
律师解答:陈某丈夫必须承担陈某的医疗费用。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陈某虽与丈夫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支承担、财产归属的AA制约定,的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本案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财产归属,还主要指向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即夫妻互相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具有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的义务。这种义务开始于结婚,终止于夫妻关系的解除,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源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特定需要,是一种不附任何条件而务必履行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AA制与扶养义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畴,两者互不干涉、互不影响、互不否定,无论夫妻就家庭支出、财产归属作出过何种约定,都不能因而改变、取消、规避、免除各自的法定相互扶养义务。与之对应,在陈某遭遇车祸需要医治,而肇事司机逃逸,陈某自身已经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陈某丈夫自然产生了“在经济上互相供养”的义务,必须为陈某支付医疗费用。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