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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了钱为什么还被告上法庭

法官提醒:还钱时一定要把钱还给借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转入其他人的账户
2014年06月24日 14:53:23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2013年3月18日,方某与林某、卢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方某借款36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三个月,卢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方某还有22万元借款本息未收到,遂将林某和卢某诉至法院。

  接到应诉通知时,林某却显得异常激动。他出示了4张银行汇款记录单,证明自己已将大部分欠款还给了第三人应某。“我不认识应某,原告告诉我应某的银行账号,让我把钱汇给他就行了。”林某解释,这是双方的口头约定。

  然而,方某称从未指示林某向他人还款,他也与应某不熟悉。事后,原、被告都声称无法找到应某核实,办案法官也曾试图联系应某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银行汇款记录,在原告否认案外人应某代收还款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被告是依原告指示汇入应某账户还款,所以对汇款记录这一证据法院无法确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时超过月利率1.5%部分折抵本金后,被告林某仍需偿还原告借款20.4万元及利息,被告卢某对林某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告诉大家,近期此类案件增多,大多数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是借款人让其把钱交付给他人的。因此,提醒债务人在还钱时一定要“还对对象”,即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切勿仅凭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就将借款还给其他人,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朱曙光张茹颖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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