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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诺将房产给孩子,之后能不能反悔

2014年07月08日 14:11:0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2004年7月,桂欣与丈夫梁园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有的、登记在梁园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女儿随桂欣生活,房子由桂欣和女儿居住。当时离婚时,双方认为女儿只有8岁,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约定等10年后女儿成年时再过户。今年6月初,女儿满18周岁,桂欣找到梁园要求其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梁园却说自己现在改变主意了,准备根据《合同法》第16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撤销赠与。桂欣问,梁园的这一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梁园无权撤销离婚协议中所附的房产赠与条款。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桂欣和与梁园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房屋赠与女儿,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而且已经时隔10年了,因此,梁园无权撤销赠与,更无权单方面撤销该赠与,应当履行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的义务。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潘家永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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