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向午18周岁的儿子晓丹是今年应届高中毕业生,报名参加了今年的高考。他所在城市的一森林公园今年5月就打出一则广告并推出一个旅游项目:凡是今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在今年6月份可以到该公园免费旅游,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与学生一起来旅游的可以享受五折优惠。
今年6月1日,晓丹所在学校放假,让学生自由复习,孙向午决定让孩子到森林公园游玩一下,放松考试前的心情。为此,6月4日晓丹在爷爷、奶奶的陪同下和同学赵刚一起去森林公园游玩。中午时分,晓丹和赵刚来到公园发现一个漆黑的洞口,两个孩子出于好奇,便决定进去一探究竟。他们摸索着走了约十几米,突然走在前面的晓丹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头上马上直流血。晓丹一手捂着头,赵刚则拉着晓丹的另一只手走了出来。孙向午接到晓丹打来的电话,马上给120和公园方面打了电话,随后也打车赶往公园。50分钟后,晓丹被送到了医院,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缝合了4针。由于流血过多,孩子极度虚弱,没能参加今年的高考。晓丹住院两周出院,花医疗费4800余元。孙向午找公园要求赔偿,公园方面却说是免费游玩,且是晓丹自己的过错,公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向午问,儿子免费游公园受伤,公园就没有赔偿责任了吗?
律师解析:从孙向午反映的情况看,森林公园方面没有尽到对游客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给游客造成了一定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森林公园作为一个旅游景点,显然是属于一个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对游客,无论是买票的游客还是经公园同意没有买票的游客,以及其他以正当原因进入公园的人员,都有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公园内的树木、道路等自然和人工修建的设施等不能有危害人身安全因素,如道路要适合游客行走而不致很容易跌倒、枯树要及时发现和清理,不要落下砸伤人等。对一些有一定危险且又难以改变的地方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等,包括危险的洞穴、路旁的悬崖等,还包括游客在公园内受伤,公园方面要组织及时的救助等。
在晓丹受伤这一事件中,公园方面就没有在游客不宜进入的山洞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游客切勿进入,而晓丹的受伤与公园方面没有尽到警示义务是有明显因果关系的。但是,晓丹已满18周岁,是属于成年人了,其所进的山洞旁是否适合人进入的,也应当有所判断,其本人判断不当也是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
孙向午可以代理晓丹和公园方面协商,就晓丹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因不能参加高考,可考虑适当增加精神损失)等,确定一个合理数额,与公园方面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晓丹受损害的情况和双方的责任大小来裁决公园方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周玉文朱洪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