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公司之间往来货物,往往由公司的员工签收。其实,这一商业经营惯例很容易产生纠纷。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加工作坊为一绣品厂加工布匹,由于没收到加工款,作坊主将签收的绣品厂员工告上了法庭。
王老板是一家家庭绣花作坊的业主。去年8月,王老板受钱清镇一家纺织绣品厂的委托,为该厂加工布匹4295.40米,每米加工费2.6元,合计加工费11168.04元。同年9月30日,王老板应对方要求将加工货物送至指定地点,该厂员工李先生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一周内付款。
由于绣品厂迟迟未付款,王老板一气之下将签收的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个人还钱。李先生大呼冤枉,自己只是绣品厂的员工,委托王老板加工的是厂方,送货单上写的收货单位也是绣品厂,起诉他根本没有理由。
庭审中,李先生出示了不少证据,包括绣品厂确认已收到这批货物的证明、载明自己是绣品厂员工的证明以及货物收货人为绣品厂的纸质文件。根据这些证据,法院认定,李先生签收货物是履行职务行为,驳回了王老板的诉讼请求。
此案看起来并不复杂,王老板明明向绣品厂发货,却告了该厂的员工,这似乎让人难以理解。“原告担心告厂家可能拿不到钱。”法官道出了其中的原诿。幸运的是,该绣品厂最终承认是这批货的收货人,同时证明了李先生是工厂的员工。“现实中,也有一些无良商家,在收到货物后不愿承认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收货人是公司的人,原告当然只能起诉当初签收的那个人。”
法官提醒,在生意往来中,涉及到货物签收的交易往往都是收货方派员工来签收。如果没有证明公司是收货方的文件,送货方即便确实向对方公司发了货,在法律上也无法向对方要钱。
法官建议,为避免发生货物签收中的纠纷,买卖双方或者承揽关系双方最好签订合同再做交易。“如果要既快速又保险,不妨在个人签收的同时,让签收人盖一个单位的公章,这样对合同关系双方都有好处。”
钟伟 裴金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