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李玲蓉丈夫与其弟弟从小感情很深,长大后关系也非常密切。但由于种种原因,丈夫弟弟与李玲蓉却是关系不和,甚至如同水火。3个月前,丈夫弟弟因购买房屋急需资金,丈夫便无偿送给了他20万元现金。由于担心李玲蓉不同意,兄弟俩对李玲蓉守口如瓶。近日,李玲蓉无意中从父母口中得知该消息后,随即坚决反对,并以自己与丈夫之间并没有对财产归属进行划分为由,要求丈夫弟弟返还或者作为借款,日后再行归还。但丈夫认为钱是他自己做生意挣的,有权自行处理。丈夫弟弟也表示,哥哥基于兄弟之情,向其赠款是哥哥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也表示同意并已经实际接受,李玲蓉无权干涉。
律师指点:李玲蓉有权要求返还该款。
一方面,本案所涉20万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正因为所涉20万元现金来自于李玲蓉与丈夫的婚姻存续期间,而李玲蓉与丈夫之间并没有就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特别约定,决定了虽然是丈夫凭借自己的生意所得,但李玲蓉同样享有共有权,丈夫也无权因而剥夺李玲蓉的权利。
另一方面,李玲蓉丈夫对弟弟的赠与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李玲蓉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弟弟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李玲蓉的同意,甚至对李玲蓉刻意隐瞒,且其弟弟明知哥哥赠与现金是私自行为,也不构成善意接受,故决定了他们不仅侵犯了李玲蓉的共同共有权和平等处理权,还属恶意串通。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的赠与不仅对李玲蓉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李玲蓉有权请求返还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