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一周前,在家休息的赵某突然闻到从隔壁邻居金某家冒出了一股火烧的焦糊味,且越来越严重,因感觉不妙,赵某随即敲了金某的房门查问究竟,因没有人应答,而其厨房处已飘出阵阵黑烟,赵某立即意识到是失火了。为避免火势蔓延,殃及赵某家及其他业主,赵某当即破门而入并将火熄灭。
约5分钟后,金某回到家中。原来金某在做饭时,发现没有配料,便到楼下小卖部购买,期间碰到熟人便多聊了几句,不曾想竟会造成如此后果。可金某不但不对赵某表示感谢,反而要赵某赔偿其被撬坏的门锁和房门。请问:赵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赵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到一个紧急避险问题,指的是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目的是出于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与之对应,赵某的行为具备了该构成要件:一方面,赵某破门而入是为了阻止火灾的发生,损失的仅仅是金某的门锁和房门,这一损失与火灾可能导致的危害相比,明显不能相提并论,即属于通过损害较小的利益来维护自身乃至整栋业主难以估量的损失;另一方面,当时火势正在蔓延,对全体业主构成严重威胁,且该威胁还在一分一秒中加剧;再一方面,赵某通过敲门,已知金某不在家中,危急之中也无法通过其他更为简便、直接、快捷、有效的方式处理,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破门而入。
就紧急避险所导致损害的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或者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客观上确实已经造成了他人损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赵某采取破门而入的手段及所带来的损失,恰恰是在正常和合理范围内,既无不当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更何况险情是由于金某疏忽大意所致,即属于引起险情的直接责任人,本身就具有承担损失的法定义务,因而无权要求赵某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