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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提示游客买意外伤害险 游客受伤要担赔偿责任

2014年08月03日 14:55:28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董加刚是一名农民。今年“五一”节期间,董加刚向某旅行社交了9600元,陪同父母一起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双飞”5日游活动,实现了父母多年前坐飞机游北京的一个宿愿。

  在5月5日上午游览最后一个景点北京颐和园时,董加刚的母亲在上厕所过程中为躲避一名奔跑的小伙子而不甚跌倒。导游及时联系车辆将董加刚的母亲送到附近医院,经过医生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17天后出院,共花医疗费费6200余元。事后董加刚及母亲也不知道那个小伙子的去向,他们也认为该事件的发生不能完全归咎于景区和导游,但听说游客如果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保险就可以得到赔偿,而当初旅行社并没有提示董加刚及家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有提示的话,董加刚是会为两位老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毕竟他们都是年近70岁的人了。董加刚问,母亲这种情况,旅行社没有提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游客受到伤害后是否有赔偿?

  律师解析:从本案所反映的情况看,旅行社应当为董加刚的母亲在旅游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董加刚及父母交钱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双飞’5日游活动”,即是与该旅行社达成了一个旅游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的义务不仅包括双方书面或者口头明确约定的内容,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对旅行社和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就旅游服务合同来说,《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规定涉及旅行社和游客权利义务的内容也是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例如,《旅游法》第6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即是旅行社对游客能够尽的一项合同义务,旅行社如果没有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对游客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案所反映的具体情况看,董母在旅游中受到的意外人身伤害没有得到赔偿与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提示”义务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但也要看到,这毕竟只是一个提示义务,而不是直接的保障义务,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只能承担与该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和比例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裁断具体赔偿数额。

  (本文姓名为化名)

  周玉文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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