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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时被刺伤 俱乐部是否要担责

2014年08月03日 14:55:2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汪某在量贩俱乐部消费时与夏某发生口角,扭打中汪某被刺伤至八级伤残。汪某一纸诉状将夏某诉至法庭,同时被推上法庭的还有涉案俱乐部,理由是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俱乐部究竟该否为此担责?日前,笔者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夏某对汪某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承担七成责任,即12万元,俱乐部不担责,但俱乐部自愿补偿给汪某1.2万元。

  前年7月2日晚,汪某在黄岩一家量贩俱乐部包厢内参加朋友生日聚会,直至次日凌晨,大家仍意犹未尽。1时许,已醉酒的汪某与斜对面包厢唱歌的夏某发生口角,继而扭打。期间,夏某拨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汪某。

  汪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心肺复苏后失血性休克、胸部刀刺伤等多处受伤,用去医疗费4.4万余元,后经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

  去年12月,汪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夏某和俱乐部告上法庭。汪某诉称,事发前他已喝得不省人事,俱乐部应当制止他进入消费,当他与夏某发生冲突及后来受伤时,俱乐部管理人员动作迟缓,没有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制止损害后果的发生,事后也没有赔偿医疗费。故此,汪某认为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中存在瑕疵是导致他人身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汪某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医疗费、护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俱乐部称,汪某受伤是因为其醉酒主动挑衅夏某,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其已积极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也及时报警,并将汪某送医院治疗。对于汪某的索赔,俱乐部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和夏某因琐事争吵,在扭打过程中,夏某刺伤汪某,事实清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由夏某承担七成责任,俱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俱乐部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助汪某人民币1.2万元。

  法官说: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俱乐部对汪某的受伤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办法官说,汪某与夏某在包厢门口发生口角至争打时间较短,俱乐部服务人员并不像警察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其没有超过一般人的预防、打击犯罪的技能,这也符合一般KTV工作人员的配备水准。因此,汪某主张俱乐部未能阻止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理由并不充分。

  汪某的受伤非醉酒行为直接导致,汪某主张其事发前已经喝得不省人事,俱乐部没有制止其消费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汪某受伤后俱乐部及时报警,汪某得到较为及时的救治,俱乐部未垫付医疗费用并未造成汪某得不到治疗、伤情加重的后果。

  综上,汪某主张俱乐部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存在过错责任,并要求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林静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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