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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撞伤人,责任该由谁来担

2014年08月15日 10:32:3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陈先生系某个体专科医院医生,与所在医院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经该医院领导同意,陈先生任内科医生兼综合科科员工作。该兼职工作,陈先生每月可获得300元额外工资收入。

  2013年4月16日下午,医院领导指派陈先生到另一家医院去取一患者会诊材料。为能在下班前取回材料,陈先生开自己的轿车前往,到目的地停车时,因停车位为坡形路面,陈先生操作倒车时不慎将由此路过的77岁的李奶奶刮倒。经小区门卫保安报警并拨打120,交通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现场认定,陈先生停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操作不当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奶奶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右腿粉碎性骨折损伤、腰部扭伤,住院治疗2个多月后,又辗转到一家康复医院进行恢复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其中,陈先生垫付5000元。李奶奶病情得到控制稳定后,经伤情鉴定,构成10级伤残。

  事后,李奶奶家属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找到陈先生及所在的医院,要求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陈先生虽认可警方的责任认定,并同意赔偿,但与单位之间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李奶奶迟迟未能得到赔偿。2013年11月初,李奶奶家属以陈先生及轿车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陈先生所在医院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6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陈先生受单位指派,于工作时间驾驶私家车取患者会诊资料,其行为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被告陈先生虽然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其事故系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应由所在单位(医院)承担责任。关于第三被告提出的医院内部“禁止私车公用”一节,无论其是否有此规定,不影响其因职工执行公务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数额后,遂依法判决三被告共赔偿李奶奶损失13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车辆交强险和三责险约6万元,扣除陈某垫付的5000元,剩余65000元由该医院承担。

  职员公务致他人损害,为何由单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职工在从事单位公务行为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职工在执行公务致他人损害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职工个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单位在赔偿后可以向职工追偿。而交通肇事中的“重大过失”,通常是指无照驾驶、酒驾、醉驾、超速行驶、逆行等法律绝对不允许的行为,行为人依然予以冒险为之,均属于重大过失。本案中,陈先生操作不当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如何看待单位内部规定

  本案陈先生所在单位以医院内部有“禁止私车公用”之规定来抗辩,之所以未被法院判决采纳,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退一步讲,即使该医院内部有“禁止私车公用”之规定,只能约束该医院及全体职工,不能约束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李奶奶。

  此外,对于本案中陈先生先行垫付的5000元也应该由该医院承担,若陈先生主张权益,向所在医院讨要,同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杨学友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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