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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前者孩子“无份”,后者孩子“有份”
2014年08月19日 11:33:16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夫妻离婚,一般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在很多人眼里,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肯定是对半分割,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子女也可以分得“一杯羹”。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齐贤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一对离婚的老夫妻在分割两套安置房时,他们的独生子也占了份额。

  柯桥区马鞍镇居民韩某和杨某于1984年结婚,次年他们有了儿子小韩。结婚后,两人在镇上买了一块土地,并在上面自建房屋。2003年5月,因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部门与韩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当时的政策是按拆迁户人口数进行安置,韩某因此获得了滨海工业区一小区两套面积共计250多平方米的房产。

  今年7月,两人30年的婚姻生活宣告结束。在分割这两套房产时,韩某以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1/2的份额。但是,这一主张遭到妻子杨某的反驳,她认为儿子小韩也应该有权分得部分房产。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了韩某认识上的误区。本案中,按照相关法律,儿子小韩是能够分得房产的。“其实,这两套房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同财产。”齐贤法庭副庭长陶国军解释说,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家中的动产如电视机、电冰箱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诸如房产之类的动产,认定就不那么容易了。

  “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离婚后夫妻可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来分割,但如果是拆迁安置房,那么就要考虑小孩是否占有一定的份额了。”陶国军说,如果拆迁是按照原有住房面积来安置房屋,那一般不改变安置前后房屋的共有性质,但如果是按照注册人口来安置,同一户籍的孩子就有自己的份额,这个房产就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在本案中,由于当时是按人口对韩某家进行的拆迁安置,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韩某、杨某以及小韩也就都有份了。

  钟伟裴金红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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