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和沈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来,沈某随着职位的升迁,交往应酬增多,经常在外吃喝玩乐。为此事两人开始是热战,小吵天天有,大闹三六九。从去年开始,双方不再吵闹,而是转为冷战,沈某要么回来很晚,回来早时也是坐在电脑前玩游戏。滕某想主动修复关系,但每次找沈某说话,他都是不理不睬,或者随便应付几句,如果说得再多点,就是很伤感情的冷言冷语。晚上虽同睡一床,但与分居基本没有两样,滕某想跟他亲热也屡被拒绝。虽然沈某没有拳脚相加,但他的冷淡、疏远使滕某受到了极大伤害,几乎让她崩溃。由于实在无法忍受,滕某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并以沈某存在家庭冷暴力为由主张获得5万元损害赔偿。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承认自己存在家庭冷暴力,因而拒绝给予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滕某和沈某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于法不悖,应准予离婚;滕某以沈某存在家庭冷暴力而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
而家庭冷暴力是当前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家庭暴力,表现为夫妻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捆绑、虐待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冷淡、漠视,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做法,折磨、伤害对方的精神和心灵,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家庭冷暴力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是在精神层面的,使受害方在心理上处于孤独状态,长久的冷暴力还会使人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会致使另一方出现精神类疾病。家庭冷暴力常常在表象上不留痕迹,取证会遇到困难。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家庭冷暴力”尚无明确规定。
尽管家庭冷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拳脚相加的有形暴力,但它毕竟不属于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更不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本案中,滕某虽然精神受到了损害,但却不是属于有形的暴力所致。滕某以遭受家庭冷暴力为由要求沈某给予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了滕某的损害赔偿诉求。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