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刘永放就和妻子商量决定,利用年休假带着父母一起去海南旅游一次。因此,在今年4月刘永放就在某网站预订了海口某大酒店6月3日~6月5日的两间标准客房,全额支付了3天的房款2280元。但就在他们准备出行前一天的6月1日晚上,妻子所在医院的脑外科收治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的5名患者,妻子作为骨干医生,主动放弃休假留下来参与救治患者。因妻子不能去,刘永放6月1日晚向网站提出退掉订好的两间客房。但网站方面解释说,因网站订房页面已经明示:“一经付款,不可修改或者取消订单,否则将扣除全额房费”。刘永放向网站解释相关原因,恳请和酒店联系考虑这个具体情况。网站和酒店联系后答复说,订单不能取消,可协助代卖,如果卖出去可返房款。6月5日刘永放得到反馈:代卖失败,表示歉意。刘永放问,像这种情况,预订酒店客房因故未成行就不退房?损失就要自己全部承担吗?
律师解析:从本案所反映的具体情况来看,酒店方面不退房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一损失只能由刘永放自己承担。
刘永放事先订了酒店3天的客房,这即是和酒店成立了一个住宿服务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刘永放的主要义务是交房款,主要权利是居住3天;而酒店的权利是收房款,主要义务是保证客人住3天。刘永放所说的“退房”在法律上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一种是协议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酒店方面不同意与刘永放解除,当然就没有协商解除的余地了。而在《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中,主要是具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可抗力等条件。而本案双方都没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刘永放妻子主动留在单位履行职责,当然也不能算是不可抗力。合同不能解除,当然就应当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刘永放一方不去酒店住宿这是对自己合同权利的放弃,这是完全可以的,但酒店对此无论在合同上还是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客观地说,刘永放一行4人不去酒店住宿,酒店确实减少了这期间的用水、用电以及住宿客人必要用品的支出和花费,从情理上说,这部分节省的费用是应该退给客人的。但这并不属于法律义务或者是合同义务,也就只能凭酒店自己的经营理念和原则来考虑和决定了,而不能由客人这一方决定。
(本文人名为化名)
周玉文周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