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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A制式旅行遭遇事故 保险公司不能以非法营运拒赔

2014年08月26日 15:07:33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一个月前,谢某与4名好友聚餐时,因意犹未尽,其中一位同学提议大家来一次AA制式旅游,一起去邻县风景区游玩。大家听完后纷纷表示同意,并议定由谢某驾驶5座小车载大家前往,每人先预交500元费用,旅游结束后多退少补。不曾想,谢某驾车时为避让突然横穿公路的行人,导致小车发生侧翻,并花去11600余元汽车修理及施救费用。

  鉴于汽车尚在保险期内,谢某遂请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与谢某的保险合同中载明,谢某的小车只是家庭自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而谢某收费载客游玩属于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故不在理赔之列。谢某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有否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谢某驾车进行AA制式旅游并非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即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将载客“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而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谢某与好友之间实行的是AA制式的旅游,虽然每人预交了500元费用,但最终则是多退少补,即谢某并没有牟利,甚至还得倒贴小车本身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谢某与好友之间的旅游,只是出于意犹未尽的一时冲动,谢某负责提供小车并驾驶前往,针对的只是特定的好友,而非不特定的乘客,故不属于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不构成“运输旅客”。

  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谢某载人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包括谢某和4位好友在内只有5人,小车正好为5座,即因未超出核定乘坐人数,因而不构成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颜东岳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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