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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 不是用工主体

2014年08月29日 11:07:43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村办幼儿园因非法办学被叫停,村委会通知了该校胡老师,并与其结清工资。胡老师要村委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日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颇有争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认为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其和胡老师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驳回胡老师诉请。

  早在20世纪90年代,黄岩王西村委会为了方便村民子女就读,开办了一家幼儿园,本村小孩免费入学。1993年,胡老师被村委会聘用,成为该村办幼儿园一名老师,工资由村委会发放,双方之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

  2009年1月,幼儿园被通知停办,但仍私下开办和招生。2012年2月,区教育局、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幼儿园停止开办和招生。同月,村委会决定停办幼儿园,并通知了胡老师,支付给胡老师工资至当年2月底。

  胡老师认为,她在幼儿园工作十几年,现在村委会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村委会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同年年底,胡老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发出通知不予受理。

  今年初,胡老师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胡老师的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解释,村办幼儿园对本村幼儿实行免费入学,具有公益性质,人、财、物完全依附于村委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

  胡老师受村委会聘用,被村委会指派到幼儿园工作,由村委会发放工资,其与村委会直接发生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另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村委会系群众自治组织,与胡老师之间也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两种用工主体的资格。所以,胡老师与村委会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

  据此,胡老师要求村会委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林静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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