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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时需要赔偿已发放的防护用品费用吗?

2014年08月29日 11:07:4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李某是一家化工公司的职工。由于工作中经常接触有害物质,公司曾为李某购买过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护用品。一个月前,因李某觉得该项工作已经给自己带来某些不适,遂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要求解除尚有18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虽同意李某走人,但却要求李某赔偿曾为其购买的防护用品费用,理由是李某提前离职,意味着该防护用品将被浪费,且其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防护用品费用由职工自理,公司只是代为购买”。请问:李某应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李某无需赔偿已发放的防护用品费用。

  一方面,为李某购买防护用品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也就是说,基于李某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有害物质,有权据此要求公司提供防护用品,公司也应无条件为李某提供,其所需费用应从公司“专项经费”中开支。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防护用品费用由职工自费”,属于转嫁自身责任,即明显与之相违而无效,对李某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向李某索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在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并非违法,即使劳动者的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按照对应时间、对应方式辞职,便在合法之列。李某已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的情形表明,李某的行为当属合法。颜东岳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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