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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同意叫默许 有一种故意叫间接

2014年09月05日 10:23:3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姚某与刘某不仅系同一家公司的员工,而且居住在同一间宿舍。一年前起,刘某便偷偷在宿舍吸食或注射冰毒等毒品。姚某碍于情面,劝解过一次后,便一直没再声张。刘某见姚某熟视无睹,胆子越来越大,不仅自己毫不避讳地经常吸食、注射,时不时还邀来“毒友”共享,甚至有时让未成年人参与。近日,刘某因为涉毒被判处刑罚,而姚某也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子判了以后,同事和朋友们都不解了,刘某和她的“毒友”吸食、注射毒品并非姚某所邀请,姚某既没有参与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更何况与刘某居住在一起也是公司所安排,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法官说案:姚某确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当然应受刑事制裁。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与之对应,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其中所指的场所,既可以是提供者自己所有的住所,也可以是虽非提供者所有但却是由其支配、控制的地方;而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许。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姚某与刘某居住在同一间宿舍虽然系公司所安排,但搬入后,姚某便是宿舍的主要使用者之一,对于宿舍及室内物品享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即姚某完全有权制止他人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也有义务对他人的非法活动进行举报;另一方面,刘某及其他人在宿舍吸食、注射毒品,虽然不是姚某所邀集,甚至姚某既没有参与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但姚某明知却熟视无睹、放任自流,不仅构成被动接受与默许,而且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正因为在宿舍多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不仅有刘某,时不时还有“毒友”,甚至有未成年人参与,决定了姚某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廖春梅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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