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房子,原本打算开门市部,工商登记时却被告知不能。想解除合同却遭拒,起诉到法院又败诉。为这事,绍兴市柯桥区的吕先生最近烦透了,由于一时的大意,没有在合同中写清楚租赁房屋的用途,让自己不明不白地蒙受了损失。
去年11月,吕先生通过中介得知,沈某位于柯桥锦绣园的营业房要出租。经过磋商,双方签订一份《中国轻纺城营业房租赁协议书》,约定租期一年,租金为45000元,一次性付清。
然而,当吕先生去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却被告知此处不能开设卖布门市部。吕先生认为,自己事先就告知沈某租房子是为了开门市部,现在无法实现租赁目的,对方显然违约了。为此,吕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拿回相应的房租。但是,他的这一要求遭到沈某的拒绝。
今年5月底,吕先生将沈某诉至柯桥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中国轻纺城营业房租赁协议书》,并返还剩余房租共计30000元。
对于吕先生的诉求,沈某辩解:根据双方合同,营业房的用途为“使用经营”,而使用经营内涵丰富,并不必然指开门市部。吕先生因为开不成门市部而要解约,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在案件审理中,吕先生多次向法官申明,自己租赁沈某营业房是以开门市部为目的,沈某明确知情。但对这一说辞,吕先生又拿不出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吕先生无法拿出证据证明沈某确实知晓租赁门市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只能以合同约定为准。而合同只是笼统地写成了“使用经营”,涵盖面无疑是相当广泛的。
最后,对照合同法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法官认为,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吕先生以开不了门市部为由要求解约,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因此,对于吕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沈某返还剩余租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法官提醒:市民租房时务必写清楚用途,不然打起官司将面临诸多不利。
钟伟裴金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