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携妻子进城打工,在一家建筑公司从事室外施工,妻子做一些辅助工作。入夏以来,因连续高温,公司决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缩短为5个小时;达到40℃以上时,当日停止施工。陈某和工友们在领取8月份工资时,发现工资少了几百元,遂找公司询问缘由。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陈某问:建筑公司的解释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该建筑公司的解释和做法均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该条第4款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见,在高温状态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与工资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如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工资照样发一样。
该建筑公司以“高温停工”为由降薪,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属于克扣工资性质。陈某和工友们可以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补发所扣工资;逾期不补发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