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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实实的借条在手 为何还是输了官司

2014年09月16日 11:10:4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张老伯原是林树任法人代表的某股份公司的一名老股民。2010年5月,张老伯与公司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股权转让。同年10月,由法人代表林树出面支付张老伯转让款5万元。

  2013年8月起,张老伯工作过的公司遇上拆迁,得到了动迁款615万元。而这与张老伯转让股权的日期仅差两年多时间,张老伯懊丧万分,去公司里吵闹。而受让人林树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关停工作,在张老伯答应配合关停工作且自动办理退股手续的前提下,愿一次性支付他5万元,并写下了一张借条。但张老伯却一直未拿到钱。

  于是,张老伯将林树告上了法院。他诉称,2013年10月,他应林树的要求,将5万元借给林使用,林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在2013年12月底前归还。但林树至今未按约履行,故要求林树归还5万元。法庭上,张老伯提供了这张借条,内容为:“今有本人向张老伯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不计息),于2013年12月底之前还清。”尽管有真凭实据,但张老伯却不能提供这5万元的来源,以及林树借款后派什么用处。对于这份书证,林树承认是他亲笔所写,却矢口否认张老伯所说的借款事实。他向法官陈述说,所谓书证,属于非常时期的非正常的借条。当时公司遇动迁,补偿款数百万元,张老伯后悔退股,欲撤销与其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了减少麻烦,他答应,只要张老伯配合做好公司的关停工作,并办理退股手续,同意支付给张老伯5万元。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若张老伯违约,借款协议无效。现张老伯多次闹事、上访,这5万元怎能支付给他?出具借条的当天,有心的林树也要求张老伯出具了一份便条给他,内容为:“本公司股民张某某自愿办理退股手续,与法人代表林树无任何经济及其他纠纷,并配合做好公司的关停工作。如违约,借款协议无效。本协议到10月底自动作废,不作他用。”落款日期也提前到了2013年8月6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树提供的证据证明,他向张老伯借款的事实并未发生,借条是因张老伯答应做好公司的关停工作而写下的。双方约定,如违约,该借款协议无效,并约定协议于10月底自动作废,不作他用。在张老伯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补充的情况下,张老伯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前不久,法院作出判决,张老伯所主张的5万元借款,因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本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理评析】

  张老伯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书面证据,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还有被告的亲笔署名,应该说,证据的形式要件完全齐备,然而法院为什么不予采信?这里涉及法院审案的一个基本理念,重证据但不能惟证据,即不能机械办案。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当是一方当事人有出借钱款的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有借贷钱款的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恰恰在于被告是否有向张老伯借款的事实。审理中,张老伯虽然握有书面借条证据,但是被告也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借条履行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审查证据形式的真实性,还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全面地、客观地审查证据所反映证据的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以求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诉讼中张老伯虽然握有书面证据,但不能提供据借款事实相关证据,是导致赢不了官司的根本原因。钟竹意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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