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被公司炒了“鱿鱼”的员工,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赔付违约金和双倍工资,双方最终闹上法院。虽然,公司坚称与员工签了合同,只是没有保管没有备案,但还是败了诉,被法院判处赔付员工6万多元。
据涉事的绍兴市柯桥超元外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述,2012年11月,王小姐应聘进入公司工作,由于当时只有王小姐一名员工,双方草拟了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1年,并于当月为王小姐办理了社保。此后,公司的合同、社保等事项均由王小姐负责。2013年11月,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怀疑王小姐擅自向客户索取回扣,决定不再与她续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0日,公司结清了王小姐的工资并要求其离开。
对于公司的陈述,王小姐并不认同,表示双方自始至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既然对方“解雇”了自己,理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双倍工资,并向绍兴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外贸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认定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
庭审中,外贸公司声称,当时正值公司开业初期,相关社保等资料均由王小姐负责办理,其中的劳动合同也交由王小姐保管。而王小姐则反驳,自己只是“服装理单员”,没有理由会保管劳动合同。
“既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又不能证明王小姐是公司实际负责人事管理的人员,社保资料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就此,法院审理认为,外贸公司所称的“签过书面合同”的说法口说无凭,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外贸公司应支付王小姐赔偿金1.4万余元和双倍工资5.3万余元,共计6.7万余元。
“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对此,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说,像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作为用工单位,用工规范就包括对员工劳动合同的正确保管,包括建立档案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也至少应保存二年备查,更何况是在职期间的,否则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