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科技金融网  ->  论坛新帖  -> 正文

离婚时 小产权房 如何分割

2014年09月19日 10:13:14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李某与丈夫秦某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第三年,李某夫妻以10.6万元价款在城郊购买小产权楼房一套(一楼),建筑面积96平方米。在之后的日子里,李某夫妇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两人感情逐渐趋于破裂。2013年初,李某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3岁的儿子随母亲生活,所购置的楼房使用权赠与儿子,秦某在找到住处之前暂时居住在楼房西侧偏房。

  同年底,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她在诉讼中称: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采取断水、断电甚至夜间骚扰的做法,致使自己和孩子不得不在外租房另住,生活艰难,故请求法院将现有住房判给自己所有。

  被告秦某则辩称,该楼房的大部分房款由自己挣钱出资所购,现该套房产已大幅增值,故应判归被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性质属于小产权房,双方对该房议价20万元,均要求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依法不能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对房屋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绝对权。法院据此判决该套小产权楼房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秦某房屋补偿款9.8万元。

  说法:小产权房这一称谓并非法律术语,它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社区)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因此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对于小产权房,因为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继承得到的等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所以,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均禁止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等),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护耕地。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不作为物权分割,但可以对房屋的财产权益予以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绝对权。这是因为:首先,小产权房是“房”,具有房屋的一切物理属性,它与大产权房屋在使用性质上是一样的。夫妻离婚时争执最大的就是房屋,对该财产法院不分割显然不会消除纷争。其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这一规定是建立在争议房屋有合法来源基础上的,而小产权房屋不可能取得合法产权,也就是说没有物权,法院对此不作为物权分割,但因其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故可以对离婚争议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不是按照有物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物权价格来对待。但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争议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市场价一半的补偿。

  张兆利王晓芹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 科技金融时报
举报电话:0571-87089618 | 地址:杭州市文一路115号 | 法律顾问: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240003 | 浙ICP备2024107310号 |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724
Copyright © 2014 kj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