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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劝酒了或你未劝阻酒后驾车? 如果是,你就得担责

2014年09月23日 11:57:5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2012年元月31日,戴古建与陈江发签订建房协议,由陈江发包工雇佣人员为戴古建修建二层3间楼房,报酬为46800元。工程接近尾声时,陈江发带大工何建华、何国儿,小工李玉萍进行扫尾工程,至2012年11月30日全部结束。当晚戴古建安排四人吃晚饭。就餐中,戴古建、陈江发、何建华、何国儿一起饮酒,李玉萍未参与饮酒,吃饭后先行离开。饭后何建华骑摩托车在陈江发之前离开戴古建家,途中撞上站在路边的王桂兰,致王桂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何建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桂兰与陈庆书系夫妻关系,与陈伟、陈辉系母子关系。2013年4月,陈庆书、陈伟、陈辉起诉何建华、戴古建、陈江发、何国儿、李玉萍五人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何建华、戴古建、陈江发、何国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戴古建、陈江发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共同饮酒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可以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本案中,何建华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对自身行为的后果具有预见并加以控制的能力。根据事故发生后的检测,何建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27mg/ml,可以认定其饮酒过程中缺乏对自身行为的控制,且其应当知道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较大安全危险,但何建华酒后仍驾驶摩托车,并造成王桂兰受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何建华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戴古建作为房主,在其工程结束后安排大家饮酒、吃饭,属人之常情,亦符合当地习俗,本身并无过错。但戴古建、陈江发、何国儿明知机动车驾驶人要驾车就不得饮酒,其未尽劝阻义务,客观上增加了何建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系数。根据事故发生后的酒精含量检测及何建华的陈述,其饮酒后已处于醉酒状态,而戴古建、陈江发、何国儿对其驾驶摩托车离开未加以劝阻,导致了何建华驾车撞人的事故发生,参与共饮人均有一定过错,应根据其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酌情以安排酒席的房主戴古建及雇佣何建华施工的包工头陈江发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0%的责任,参与饮酒人何国儿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酒文化在中国是难以回避的“传统文化”。喝酒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却被明文禁止饮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被广泛宣传,是众所周知的。据此,与机动车驾驶者共饮之人,应预料到喝酒会增加驾驶者的危险系数,因此,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可判定为有一定的过错,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共饮人一般也难逃其责。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杨莉莉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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