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的公婆生育了两个孩子,即其丈夫和小叔子。10年前,丈夫因患胃肠癌不幸去世后,基于对丈夫的感情一直无法割舍,也因公婆年事已高,确实需人照顾,而小叔子远在千里之外工作无暇顾及,加之宋某平日与公婆的关系不错,故宋某不仅没有改嫁,还一直与年事已高的公婆共同生活,并履行了对他们的生养死葬职责。小叔子只是在每年回家看望一两次,支付一些零花钱或购买一些生活用品。两个月前,公婆因病相继去世后,小叔子便占去了公婆价值180余万元的遗产房屋及其他遗产,并声称他是公婆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宋某连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是,故无权参加享受和分割。请问:小叔子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小叔子的说法是错误的,宋某同样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尽管《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与之对照,表面看来,小叔子确实是宋某公婆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他要求继承的情况下,似乎宋某的确无权获得公婆的遗产。其实不然,因为该法律条文仅仅是从血缘角度作出的划分与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除了血缘关系之外,便不存在可以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提并论的权利主体。如该法第十二条就特别指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则上彼此并不享有继承权,可只要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样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具有血缘关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宋某在丈夫去世之后,一直与年事已高的公婆共同生活,履行了对他们的生养死葬职责,而小叔子只是在每年回家看望一两次,仅仅支付过一些零花钱或购买一些生活用品,明显表明宋某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依据该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要求继承、分割公婆包括房屋在内的全部遗产,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