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为变相谋取不义之财,以低廉的补偿协议代替工伤赔偿。有的工伤职工因缺乏工伤救济法律知识,又为图便捷、省事而接受私了。事后因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反悔之时,用人单位又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签了私了协议就真的不能反悔吗?下面案件告诉大家,至少四种情形下工伤职工有反悔权。
未鉴定就私了,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
【案例】陈某入职电力电容器公司从事钳工技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工资为2800元。2012年11月3日陈某在工作时摔伤,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公司支付。其后继续治疗费用先由陈某垫付,然后由公司报销。治疗终结后,经公司提出,陈某同意,双方于2013年2月上旬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支付21000元伤残赔偿金,陈某以后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相关权利。3个月后,经陈某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八级伤残。陈某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按工伤待遇赔偿。公司认为,协议约定了陈某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相关权利,可以认定陈某已放弃了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即使陈某被认定为工伤,这个风险也应由陈某自己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法官指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陈某受伤后虽然与所在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协议时陈某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陈某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其处分权利的行为有瑕疵,可能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陈某的八级伤残,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30800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21000元。该《协议书》明显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陈某有权通过仲裁、起诉申请变更或撤销私了协议。
隐瞒伤残等级,因欺诈可变更撤销
【案例】小马入职某商业集团公司任扶梯维护检修工。2012年8月13日傍晚临近下班时,集团下属一家超市扶梯突发故障,小马与师傅在修理时不小心造成右手食指、中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经治疗病情稳定后,伤残等级初步确定为十级。不等劳动能力鉴定出来,公司急忙与小马签订了一次工伤补助支付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一次性支付小马38000元。事后不久,小马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才出来,其伤残等级同时被认定为八级。公司收到此结果后,一直未通知小马。3个月后,小马从一位同事那里得知后,要求公司按新的八级伤残标准增加补充赔偿。公司以双方鉴定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为由拒绝。
【法官指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小马虽与公司签有赔偿协议,但双方是按十级伤残标准鉴定的,而后来的鉴定结果为八级。从公司急忙与小马签订协议书、以及隐瞒后来的八级伤残鉴定结果,说明公司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质。对此,小马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申请仲裁、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带有欺诈性质的赔偿协议书,并要求公司按八级伤残标准予以赔偿。
是否属于工伤认定有误,私了后可主张工伤赔偿
【案例】方阿姨距离退休不足3年时,与所在单位签订了保留劳动关系至退休、提前内退协议后,再就业到某超市上班,但该超市没有给方阿姨办理社保。2013年8月7日晚,方阿姨上晚班时突发疾病死亡。事后,超市所在商业集团公司与方阿姨丈夫周某协商,并告知说,再就业属于临时工性质,方某又是因病身亡,很难认定为工伤。若同意私了,公司可一次性支付3万元。周某以为不能认定工伤,当即同意并签订了的补偿协议书。2013年10月30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方阿姨在工作时间、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2013年11月14日,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示撤销该协议,并要求商业集团公司按工伤标准予以全额赔偿。最终获得仲裁委裁决支持。
【法官指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方阿姨与商业集团公司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至于该公司未为方阿姨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工伤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周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可能对方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认识不足,而且协议约定的3万元赔偿款明显低于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应当认定周某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申请仲裁予以撤销应当得到支持。
私了后病情恶化,劳动者有反悔权
【案例】经老乡介绍,农民工高某入职某家政公司,2012年11月25日,高某被指派到某小区修复自来水管道时,右腿被石块压伤,经送往医院诊断,高某“右坐骨上下支骨折”。经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后,高某提出回乡下老家养伤。家政公司怕发生意外承担更大责任未同意,并与高某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家政公司除支付高某全部治疗费用外,另付人民币5000元,事后出现一切后果由高某自负。高某回家养伤不到一个月,伤腿出现肿胀、脚指发黑等症状。经再次住院诊断为“右髋骨外伤、右髋外动脉断裂,需要手术治疗,否则,右小腿将面临缺血坏死危险,甚至危及生命。高某找到该家政公司要求支付手术治疗费,该公司以有协议在先予以拒绝。
【法官指点】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虽具有赔偿协议的性质。但协议中的“事后出现一切后果由高某自负”,是在高某对初诊病情认为只有轻度骨折、且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该协议属于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且显失公平。高某在病情恶化、需要大额治疗费的情况下,可依法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原协议,并按工伤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杨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