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养殖场排泄物污染治理究竟达到怎样的标准才能符合环境要求?浙江省农业厅、环保厅和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出台《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办法》不仅为浙江农业水环境治理设定了标准,也首次为浙江省畜牧业设立了环境准入门槛。
该《办法》适用于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其中,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界定为规模养殖场。《办法》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对养殖场畜禽排泄物治理基本设施配备要求、生态消纳利用要求、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要求、养殖废气和其他固废处置要求以及污染治理管理与运行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整治后,经过两个月以上运行、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的,由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达标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环保部门在1个月内联合出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验收不能通过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整治无望的,将被关闭。
据悉,到2015年底,在农业水环境治理中保留下来的养殖场,都要依此《办法》达标养殖;其中,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手续不全的规模养殖场,一旦整治达标,可给予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获得合法经营资格。今后,浙江省新建的养殖场也将按此《办法》实行准入。省农业厅则将专门为此建立养殖场污染治理电子信息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本报通讯员厉宝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