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化工厂开了一年之后,因被发现未经环保审批而关停,这责任到底谁负?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都有责任,租金部分返还。
2012年10月8日,柯桥市民邵先生租赁了何老板的一家化工厂,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20万元。协议签订后,邵先生支付了第一年的20万元租金。去年10月11日,柯桥区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化工厂未经环保审批,责令其停产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邵先生要求何老板负责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还是先后两次支付了第二年部分租金11万元。然而,到了今年6月初,何老板仍未能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邵先生遂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邵先生认为,何老板明知这家化工厂是法律明令禁止生产的,还以欺诈手段租给他人骗取租金,该租赁协议应当无效。据此,邵先生要求对方返还之后所付的11万元租金。何老板虽同意解除租赁协议,但拒绝返还租金,理由是直到起诉时,邵先生仍实际占有使用着化工厂,根本不存在返还租金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租赁经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由于邵先生无法提供曾向何老板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证据,因此确定今年7月16日第一次开庭的时间,为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关系解除时间。
法官表示,化工厂因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被环保部门停产,是导致双方合同提前解除的主要原因。何老板作为投资人,有责任为企业办理合法经营手续,但他未能履行义务,有明显过错;其次,作为化工厂承租人及实际经营人,邵先生在承租时就应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第三,在环保部门发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书》后,何老板应及时与邵先生联系解决,并采取诸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标的等措施以防止双方损失扩大,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老板及时告知了邵先生。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法院核算,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的租金约为15.5万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酌情判定邵先生支付租金8万元,何老板须返还3万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双方均表示同意。
钟伟裴金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