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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导游带领游客树下避雨受伤 旅行社是否需要担责

2014年10月28日 10:39:1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今年9月初,储贵新趁送儿子上大学的机会参加了某旅游景区的一日游活动。但当游览接近到中午时,突然天气阴沉下来,几声炸雷响过,接着就下起了瓢泼大雨。导游王某就带着储贵新等十几名游客拼命跑向一棵大树下避雨,跑到大树底下,当储贵新正在擦脸上的雨水时,一枝如胳膊粗细的树枝掉落下来恰好砸在储贵新的头部和脸部。储贵新当即被砸倒在地,头部和鼻部都出了不少血。导游在对储贵新进行简单的包扎后迅速联系景区人员将其送到了当地医院。经过医生诊断:头部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花医疗费2900余元。

  储贵新要求导游所在的旅行社对自己的损失给予赔偿,但该旅行社说,遇到大雨避雨树下受伤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没有赔偿责任。储贵新查了一下自己受伤当天的天气预报,气象台预报那天有雷阵雨。另外,储贵新还查看了避雨的那棵大树,树上挂有警示牌:“百年老树,禁止风雨天在树下活动”。储贵新问,像自己这种情况,游客在旅游中避雨树下受伤,旅行社有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析:游客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的一日游活动且在该活动中受伤,这在法律上属于是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游客的伤害是否有赔偿责任取决于旅行社是否尽到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旅行社认为游客遇到大雨及避雨树下被树枝掉落砸伤是不可抗力,这一观点难以成立。本案游客储贵新的伤害固然是与大雨这一外力有密切关系,没有大雨也就没有这一伤害。但是,认定不可抗力是有严格条件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大雨虽然是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却是可以预见的,因当天的天气预报就已经预见了。旅行社还仍然带领游客在难以及时避雨的地方游览,因而,这是不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所以,旅行社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那么,旅行社是否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是有义务对游客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这里所谓“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旅行社可以做到也应当做到的事。而不带领游客在下大雨的情况下游览或者在下大雨的情况下及时安全的避雨,应当是属于旅行社对游客“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正是因为旅行社没有履行好这一义务才导致了游客储贵新的伤害,因而旅行社是有赔偿责任的。如果储贵新与旅行社不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本文人名系化名)

  周玉文付建国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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